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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作者:王莹莹 负责编译:孙丽萍 2015年03月18日
    

男女平等是什么?

男女平等是男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

男女平等是男女在权利、责任、机会、待遇方面的平等。

男女平等是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歧视、偏见及传统角色分工观念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做出各种选择。

男女平等是男女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男女平等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始终将权利平等作为男女平等的核心,即“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发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在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1980年明确规定两项挑战家庭父权制的条款,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由此子女姓氏和婚居模式的选择权利得以确立。而且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直不变。2001年,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重婚纳妾、对待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单亲母亲贫困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妇女意愿和妇联组织的意见基础上,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中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全面的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此后,我国制定了妇女发展的专项规划予以落实,第一部《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是五年的规划,2001-2010年和2001-2020年的两部十年《妇女发展纲要》,是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规划。

我国其他各项专门法都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公民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还针对女性特点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了母婴保健的责任和义务,使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充分考虑了对妇女特殊权利的保障,将涉及的妇女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总则和具体规范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权益得以实现。